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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上 訴 人 洪秝溶被 上訴人 盧寇蓮莉訴訟代理人 盧金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作權及地上物讓渡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見112年訴字第1624號卷第29至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