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抗 告 人 洪秝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盧寇蓮莉間請求確認耕作權及地上物讓渡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