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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林松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俊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