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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 告 蔣敏洲被 告 邱坤墀

蔣鴻良蔣敏村蔣雪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2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