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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朱羅玉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