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甘育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冠汝間因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6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