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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山田

郭助銘張映霞

郭采宜

郭虹君

郭柏村共同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助涼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