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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文榮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律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