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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劉秀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春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91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定期間先命補繳。

二、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須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為要件,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明定。但依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似基於債權關係,而非物權關係,併請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