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謝榮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伶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9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