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徐承志聲請人與廖虹雅因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3年重訴字47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