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楊德雄

莊玉麗上 二 人共 同代 理 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相 對 人 楊正雄代 理 人 楊義榮上列聲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依原本製作。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