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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上列聲請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賴妃英、賴文琪、賴美慧、賴佳綺即賴惠君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