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 訴 人 詹瑞康被 上訴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4,087元(計算式:1723.46㎡×380元+19,172元=674,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