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 告 鏡銀匯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綺紳訴訟代理人 蘇小雅律師被 告 陳俊廷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 告 鏡銀匯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綺紳訴訟代理人 蘇小雅律師被 告 陳俊廷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