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 告 何榕庭被 告 林佳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13年度抗字第109號民事裁定主文第2項記載重新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