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 告 何榕庭被 告 林佳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原告之訴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