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上 訴 人 徐子宸被上訴人 夏永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