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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冠任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孟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