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 告 盧奕文被 告 盧奕慈上列當事人間無因管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裁判案由:無因管理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