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70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張演安
張演良胡天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洪慧美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蘇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2,69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惟屬於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者,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04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反訴請求確認反訴被告之被繼承人洪德發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山地人民對其所使用之山地保留地,應按左列規定取得土地權利:農地登記耕作權,於登記後繼續耕作滿十年時,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因耕作權期間屆滿,取得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無效,應屬於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請自行斟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
依提起反訴時即民國114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70元/㎡×1,937㎡=329,290元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501㎡=1,703,400元
3.合計2,032,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