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 告 藍錦陞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被 告 簡俊楠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元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股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原告提出元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股東名簿記載(見本院卷第17-21頁),可見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8,000股之股款合計為8,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1,491元,應補繳38,70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