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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上訴人 李文龍

李正斌上列上訴人因不得阻撓重劃施工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不得阻撓重劃施工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