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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江蓓

林宜萱被上訴人 林順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林郁琦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被上訴人之勝訴利益即新臺幣(下同)781,086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13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3,383元(詳如附表),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4,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781,086元 111年3月31日 112年11月13日 (1+228/366) 5% 63,383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