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28號上 訴 人 廖述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志仁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