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40號原 告 吳惠娟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被 告 楊佳銘
張鴻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說明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907.02 125/20000 原判決附表關於權利範圍「1/2」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左列所示。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坐落地號:同上土地) 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13層 總面積:69.82 層次面積:69.82 陽台:11.83 雨遮:0.1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