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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 訴 人 江水源被上訴人 江麗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7,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