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陳信全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代理人 陳庭浩律師(已解除委任)

陳朝復律師被 告 陳信宏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陳庭浩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陳庭浩律師(已解除委任)」及「複代理人陳朝復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