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王四瑞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應補正事項,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項目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同法第1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事項,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內文載明「被告:台電代表賴明宏」、「鑑界證
人:朱余尚融」,惟另於事實及理由表示「其為台電施工未合法,電桿編號7(G4379 ED0982)侵占鑑界第4點正中心」、「涉及之公務員(當時鑑界錯誤不實)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則本件原告起訴對象究為個人或公務機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已有不明,原告應具狀補正具體起訴對象為何人;若被告為公務機關或台電公司,應表明機關或公司名稱全銜、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姓名;若被告為自然人,應表明自然人姓名、地址。
㈡原告起訴狀第1頁記載:「訴之聲明:歸還被侵占之土地」;
復於第5頁記載「主位聲明:侵佔土地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備位聲明:主動性不當得利70年來通行使用,此部分需傳喚被告,不可因不知而視若無賭」,另記載「被告群應給付原告侵權價金等⒈土地成本。⒉遷移費手續費成本費代書費工程受益費土地租金。⒊土地價額稅。⒋主動性擅自侵權使用」、「鑑界費4000元及上訴等項目費用由被告負擔」、「其自判決確定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為何,是本件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原告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係訴請被告返還土地,應明確記載被告應返還土地之地段、地號、占用面積;如係訴請給付金錢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應明確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㈢原告應一併提出附表編號4、5所示之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委任狀正本,並提出已敘明、補正附表編號1至2所示項目之起訴狀到院,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敘明具體起訴對象為何人。若被告為公務機關或台電公司,應表明機關或公司名稱全銜、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姓名;若被告為自然人,應表明自然人姓名、地址。 2 請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係訴請被告返還土地,應明確記載被告應返還土地之地段、地號、占用面積;如係訴請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應明確記載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 3 提出已敘明、補正上開編號1至2項目後完整之起訴狀到院,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4 查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確認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何。 5 補正委任狀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