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 告 陳廣益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被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係主張原告依買賣契約約定,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予被告,原告已解除上開買賣契約,被告應負回復原狀義務,且該土地所有權狀為原告所有,被告為無權占有,爰依民法第259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土地所有權狀等語,本院亦無其他具有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