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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14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貽棟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全部敗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4年2月3日裁定核定結果為新臺幣(下同)3,791,3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