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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 告 吳旻翰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被 告 林佳芳訴訟代理人 黃宏偉被 告 楊峻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已判決確定(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