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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黃瑀彤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志隆律師

唐雋詠被 告 林木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