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 告 戴志傑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被 告 楊益誠訴訟代理人 王琦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皆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被告未經合理查證,竟於民國111年3月9日之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11年6月9日之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及於111年7月4日之110學年度第2學期專案會議(下稱系爭第1次系務會議、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系爭專案會議),惡意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上所受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已有多起訴訟,所涉事實全為被告於靜宜大學法律學系系務會議中,向其他教授提案討論相關系上事務,並無侵害原告之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皆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被告分別於系爭
第1次系務會議、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系爭專案會議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言論,有譯文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實在。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參照)。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參照)。
㈢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第1次系務會議、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
、系爭專案會議上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言論,其中【】內粗體字部分之言論為不實陳述,均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
茲逐一判斷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⒈附表編號1部分:
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①、②、③所示之言論,係指摘原告的課被停掉,學分不足,而搶林鴻圖老師的課等語,應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夾敘夾議部分。查原告於100至103年間所教授之課程多為選修及輔修等情,有靜宜大學選課手冊暨課程綱要查詢可稽(本院卷一341至351頁),參以證人即101年至107年靜宜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A01證稱:原告於100至103年間所教授之課程多為選修、輔修或外系課程,因為我們的課程除了系訂必修之外,還有就是通識的課,通識課某種程度其實也是保障老師課開得出來,因為我們學校制度設計的關係,每個老師怎麼想我不知道,但我個人從法律系的發展來看,或者整體來看,我當然會覺得我開必修課比較穩,因為選修課有可能倒課,看每個老師,也有老師不想上必修課,以一般助理教授來講會想要去爭取的,因為就是覺得那個課是我的課,通常是你的課別人不會動等語(本院卷二27頁),又靜宜大學法律學系102年12月3日召開之102年度第1學期法律學系第9次系課程會議中主席報告原告商標法停開,另於104年3月17日召開之103學年第2學期第2次系課程會議決議,由原告教授民法總則課程1班,並由主任再與林鴻圖老師另行討論授課課程等情,有會議記錄可稽(本院卷一339、353至355頁),則被告因之質疑原告是否因課被停掉,學分不足,而搶林鴻圖老師的課之行為,尚難謂欠缺合理懷疑基礎。況被告此部分言論係關於靜宜大學法律學系進行規劃與調整專任教師課程審查時有無保障教師工作權之事項,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核屬善意發表之評論,此部分言論有助於促進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合理調整專任教師授課課程之參考,且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附表編號2部分:
⑴附表編號2②、③、⑦主要係陳述原告不接導生班,證人A01調整
由原告擔任職涯導師,原告即一直獨佔職涯導師一事之事實陳述。另附表編號2⑧等語,無非係被告基於上開事實所提出之質疑與評論,是兼具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依上揭說明,自應就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是否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又縱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及言論中意見表達内容部分是否使用偏激不堪,損及原告名譽之言詞,而為判斷。
⑵上開陳述事實部分:
查原告於104年後即未經指定擔任班級導師等情,有靜宜大學102至104學年第2學期法律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紀錄、第105至110、112學年第2學期法律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紀錄可稽(本院卷一357至396頁),參以證人A01證稱:因為原告106年沒有特別其他重要的行政上負擔,且年輕、外向,所以我找原告擔任職涯導師,有1位老師,透過其他別的老師表達有意願擔任職涯導師,但是我認為他不適合,所以我沒跟他接觸,職涯導師是行政上的安排,而且又是單一名額,就是系主任自己私下去接觸決定等語(本院卷二16至29頁),被告因之質疑原告不接導生班,並由A01決定由被告擔任職涯導師,尚難謂欠缺合理懷疑基礎。又被告在系爭專案會議中表示:「因為他的導生班學生把他給幹掉的那件事情,各位還記得嗎?他就是他導生班畢業謝師宴的時候,導生,他的學生公開不是不請他」等語,證人即107至110年靜宜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A02詢以:「哪一屆?請問一下,是哪一屆?」等語,葉新民回以:「我那一屆啦!我那一屆!」等語,A02又詢以:「你那一屆!你跟他...他那時候去哪裡謝師宴?」等語,葉新民回以:「我已經忘了」等語,A02再詢以:有辦謝師宴就對了等語,葉新民回以:後來有啦!那個鬧得蠻大的!我有參與其中等語,由上開對話,可見確曾有原告導生班學生公開畢業謝師宴不邀請原告參加之事,另黃旭志亦曾向原告表示:「謝師宴的事情我確實有從中斡旋」等語,有對話紀錄可稽(本院卷一131頁),則被告此部分言論即非無據。另被告在系爭專案會議中表示:「剛開始職涯導師還不會什麼,就是對什麼升等啊什麼都沒有(影響),那是後來(學校)才一個個給它灌進去」等語,A02回以:
「那個是學務處啦!」等語,被告再答以:「對!對!對!」等語,有譯文可稽(本院卷二429頁),可見擔任職涯導師對於日後的服務績效亦有助益,則被告質疑原告是否因不接導生班,由A01調整原告擔任職涯導師,致原告獨佔職涯導師迄今之行為,亦非無合理懷疑基礎,難謂被告所為相關事實陳述之言論係屬侵害原告之名譽。
⑶上開表達意見部分:
附表編號2⑧,上開言論係基於對原告不接導生班,由A01調整由原告擔任職涯導師,原告獨佔職涯導師迄今之事實,經個人價值判斷後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應屬個人意見表達,而原告有無獨佔職涯導師迄今之事實,本屬公共事項,非僅涉及私德,應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務,被告此部分評論內容,雖引起原告誤會,但並未流於恣意謾罵,被告本於一定事實,基於一般人生活上合理經驗所為之前揭質疑評論,仍應予以保障,尚難認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不能認被告發表此部分言論係屬不法,是被告此部分行為,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⒊附表編號3部分:
觀諸附表編號3所示之言論之前後文可知,被告係表達希望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主動調查原告個人臉書「職涯導師公告:脫魯時間,刻不容緩」貼文,並對貼文中提及「配合學校簽署學期實習,可抵學分」等語一事所為意見陳述。又上開言論係於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系爭專案會議討論原告上開貼文是否妥適時所為發言,會議中除被告外尚有A02、王欽彥、林淑雅、證人即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A04等多人討論該事件之合法妥當性,況配合學校簽署學期實習之抵用學分是否合法,關乎靜宜大學對於長期工讀機會之審核等,事涉全體師生權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對於原告上開貼文提及就長期工讀可抵學分一事表示意見,主觀上認定原告上開貼文提及「配合學校簽署學期實習,可抵學分」一事之行為不妥,而以上開言論表達其對於原告行為之意見或要求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系爭專案會議討論處理,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縱使原告感受不悅,難認被告有惡意傳述不實之侵權行為。
⒋附表編號4部分:
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中,A02請被告先就提案部分說明,被告就提出該提案之緣由說明後始為附表編號4①之言論,乃屬單純之意見表述。嗣就陳○○與原告之互動及關係,原告非常照顧陳○○等節說明,而為附表編號4②之言論,應屬被告基於其個人價值判斷所為之意見表達。另被告於系爭專案會議表達系上是不是要主動調查、看系上後續要不要怎麼做後為附表編號4④所示之言論,觀諸會議中除被告外尚有王欽彥、林淑雅、A04、A02討論性騷擾之意義及教育平等之合法妥當性,被告始為附表4編號⑤⑥⑦⑧所示之發言,況原告身為大學教授,其與學生有無不當往來、性騷擾及相處之方式,影響學校信譽與學生受教平等本屬公共事項,非僅涉及私德,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至為明確。而被告以上開言論表達其對於原告行為之意見或要求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系爭專案會議討論處理,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縱使原告感受不悅,難認被告有惡意傳述不實之侵權行為。
⒌附表編號5部分:
⑴被告於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中為附表編號5②所示之發言後,仍
繼續表示:我個人參加國考的典試委員、面試委員、閱卷委員、命題委員這麼多年,其實我知道考試院對這個東西,其實還蠻重視的齁。研究生,只要是自己的研究生的話,一定都要迴避!啊因為大學生就沒辦法迴避,因為其實大家教的大學生太多了,可是研究生很特殊的等語(本院卷二435頁),之後再為附表編號5③所示之發言,可見被告是針對原告擔任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出題委員及閱卷委員,應考者為其碩士班之指導學生陳○○,原告卻未迴避,提出質疑,並提案請求調查,所為發言,而學生所應考之考試科目倘由指導教授擔任出題及閱卷老師,其上榜機率自較非指導學生、未曾學習、上過出題及閱卷教授課程的考生為有利,並無違反常情,則被告當時質疑原告未利益迴避一節,顯然涉及考生應考之公平性,及連帶影響靜宜大學校譽、對教師之考聘等牽涉大學自治原則,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被告主觀上認定原告上開行為不妥,而以上開言論表達其對於原告行為之意見或要求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系爭專案會議討論處理,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縱使原告感受不悅,難認被告有惡意傳述不實之侵權行為。
⑵另系爭專案會議中就陳○○對原告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
性騷擾,被告表達:「只要利用性這個東西來獲得到我學業上的利益就OK啦」、「因為性別而造成的教育不平等,教育平等遭受到傷害」、「他透過騷擾,他獲利,然後影響到其他學生,因為你這樣有好處,我沒有啊」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二402至404頁),而認為原告擔任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出題委員及閱卷委員,應考者為其碩士班之指導學生陳○○,原告卻未迴避,亦可能涉及性騷擾,始為附表編號5⑩所示之發言,另就葉新民之詢問表示同意,而為附表編號5⑨所示之言論。被告認陳○○透過性別之不同,可以巴結老師,而以上開言論表達其對於原告行為,經個人價值判斷後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縱使原告感受不悅,難認被告有惡意傳述不實之侵權行為。
⑶另原告認被告毀損原告之人格與清譽,涉犯誹謗罪嫌,對被
告提起自訴,並於112年7月3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就附表編號5①所示之言論亦包含其內,嗣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審酌認教師與學生間,因有評分、成績、懲處及教育資源分配等關係,彼此間具有特別之關係及地位,若教師與學生間有戀情產生,確易使人聯想教師有無基於其身分、地位,而與學生為不正當之往來,亦往往難期該教師對於屬戀人之學生與其他學生間會公平對待,是師生戀為社會、學校所關注之議題,此仍屬社會大眾周知之事。準此,感情問題固屬私人領域,惟若對象為在學學生,當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項無疑。認被告係依據事實而評論原告有掩護陳○○,因而產生原告確實對陳○○有特別之處,已達可送教評會之程度等認知,尚非全無所本,而上開情事既均與學校事務或學生權益等情相關,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仍難認被告此部分言論併同其他言論係出於惡意而為,而予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附表:(【】內粗體字部分為原告主張被告所傳述之不實言論)編號 言論內容 1 ①、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09:49):「【啊那時候其實大家都對他很感冒,所以就造成他一大堆課都被倒掉了,嗯,然後造成A05老師的學分不足,從而就後來衍生出林鴻圖老師的不續聘案,因為這完全是A05老師跟郭老大(指A03)跟那個王主任(指A01)弄出來的】」。 ②、系爭專案會議(01:46:32):「【所以他當年的課都被人家倒掉,所以他的課學分不足,所以才要搶課,所以才把林鴻圖老師幹掉,去搶民總嘛】」。 ③、系爭專案會議(01:46:57):「【他(指A05)剛進來的時候,所有的課都被倒,被學生倒光啊】」。 ④、系爭專案會議(01:49:41):「【最主要是說,在這之前,我們系上的課,其實就是,開第一槍的就是,A05嘛!跟別的老師搶課,之前都沒有嘛!..唯一會搶課的,就是A05公開在搶課嘛,公開搶課把林鴻圖老師..ㄙ..當時合縱連橫的把他(指林鴻圖)幹掉,所以邵老師那時候才會很生氣(伊芬老師為林鴻圖老師的太太)】」。 2 ①、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13:53):「..呃,呃,A05得了系級優良講師,然後在院級操作的時候,那個優良講師就貼在那個院辦公室前面那個廣告(指佈告欄)上,那個時候讓學生超級憤怒的,這件事情後來導致A05老師的導生班,在謝師宴的時候不邀請A05這件事情,那這件事情後來是黃旭志出面才解決掉」。 ②、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14:19):「【然後這件事情也後來就導致了,A05再也不接導生班。然後這件事情也後來有人繼續把他安排後路了,也就是上次還是上上次的系務會議,黃老師(指黃瑞明教授)曾經想要當,想要試試看那個職涯導師。啊,那時候就是王主任(A01)給A05一個後路,職涯導師,那從此以後,A05就這樣接職涯導師,一直規避掉導師(指班級導師)的任務,啊那個緣由就是這個樣子。啊這件事情,我當時也很憤怒...】」。 ③、系爭專案會議(01:39:00):「..【然後第三個,長期以來大王(指A01系主任)掩護他,然後讓他一直獨佔職涯導師這部份,我們這學期黃老師(指黃瑞明教授)已經有志願想要當職涯導師,結果他(指A05)都一直霸(把)占,這個我們也可以處理】」。 ④、系爭專案會議(01:39:20):「(A02)..沒有沒有,職涯導師這部份我直接回應一下,職涯導師最早是我當的,在我當的時候,那時候不叫職產處,現在叫職產處,以前叫校友就業輔導中心,我那時候訓練的是Ucan(大專院校就業職能平台),那後來還有什麼CPAS(職業適性診斷測驗),可是我那時候,只是說鼓勵老師去(受CPAS訓),而我也沒參加,因為其實我當職涯導師的時候,第二年就當人事室主任,所以我那時候大概很忙,我也沒有時間去受訓(指CPAS),那個是要去受訓的,初期也沒有老師去受訓,後來我印象是戴老師,那時候應該就是換王主任(指A01)當系主任,那確實戴老師就去接受內部訓練,完成了那些教育訓練(指CPAS)。」。 ⑤、系爭專案會議(01:40:39):「(A02)那這個當職涯導師,上一次在我任內,我當然就是問說戴老師有沒有要繼續當,因為他當過職涯導師,那上一次黃老師提出來(指想要當職涯導師),我說你如果要當職涯導師,你就要去接受教育訓練,就是說你要拿到那個部份(指CPAS),我並沒有說要永遠給戴老師當,如果其他老師你們要當職涯導師,可以,那你們可能就要去完成那個職產處所講的教育訓練(指CPAS)之後,我們才能是不是在換人怎樣,會比較好!那你說要不要說,好,以後戴老師都不要當職涯導師,也可以啊!但是接下來,可能我們職涯導師你就要,你要不要配合職產處的那個教育訓練(指CPAS)?老實說,我也沒有辦法強迫啦去完成那樣的訓練(指CPAS),啊反正你說要輔導學生,但是職產處可能就會一直來說(指對系上要求),希望我們的職涯導師能夠去受這個訓,大概會是這樣的情況。」。 ⑥、系爭專案會議(01:41:44):「(A02)那我坦白說,我直接跟你講,我認為黃老師不適合當職涯導師,以他的個性不適合當職涯導師,因為這個可能要對去外面接觸,跟一些業界的事情,他是好意啦,黃老師是好意想說可以跟學生講一些未來的事情,但是我覺得他可能大部份都是在講他的如何提升英文能力,或其他的一些事情..其他老師,我不是說你不行,你們也可以,那我們可以換職涯導師,那換職涯導師,只是說大家沒有人要當,那如果在我任內,我可能還是會(請戴老師),不然總是要有人出來當啊!」。 ⑦、系爭專案會議(01:42:33):「..【他其實一開始他去接職涯導師,那時候的職涯導師制度還沒有像現在這樣,那時候只是為了讓他,因為他的導生班學生把他給幹掉的那件事情,各位還記得嗎,就是他導生班畢業謝師宴的時候,他的導生公開講說不邀請他..不是黃旭志也有拉人,黃旭志把那些人一個一個叫出來,他就是從那個以後他不接導師,可是又需要有這方面的業績,所以大王(指A01系主任)才給他職涯導師,然後,OK!剛開始職涯導師還不會有什麼對升等條件,那是後來才一個一個灌進去的。...因為他沒有接導師,他少了服務績效,所以他後來就】…」。 ⑧、系爭專案會議(01:44:25):「【那時候這樣子,大王(指A01)花很多心思在拱ㄟ(指A05),所以我那時候才說明,跟各位講,他那時候拿到系級優良講師,那件事情,為什麼會讓學生火爆,就是這個樣子….所以才促成後來A05的導生班整個ㄅ一ㄤ出來】…」。 3 ①、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15:17):「(A02:楊老師,我針對你提,你好像後面還一個呢,還有一個說什麼職涯導師打字發文什麼給薪長期工讀機會?」。 ②、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15:27):「A06:【那個他重新po在FB上(指原告個人臉書「職涯導師公告:脫魯時間,刻不容緩」貼文),我記得好像有拿過那個相片給李老師看過,你後來當系主任的時候,我拿給你看過,其實那張相片我一直還存著,知道他後來刪文了,但是這個構成要件實行行為已經著手了,然後這件事情我知道好像也是郭老大替他安撫掉的】」。 ③、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18:06):「(A02:我再最後請教一下,就是說,你後面寫到說,違反教育法規(指原告要求美律公司長實習工讀生應聘者必須修過原告的課),你的理解上是,哪一些規定,你能否提供一些訊息?)」。 ④、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18:19):「【A06:這個部分我沒仔細查,我必須很坦白說,因為其實就我們,憑著法學知識,我們修一門課,不以修某某老師什麼的課為前提,還要得到他的同意為前提】」。 ⑤、系爭專案會議(01:14):「A02:上一次楊老師提到的,戴老師有四個案子方面的疑義,一個是性平案,一個是學生陳○○去考台灣菸酒公司,戴老師出題,…一個是好像被學生去投訴說上課教材用補習班的講義,…再來有一個是美律實業實習的問題。」。 ⑥、系爭專案會議(04:10):「A06:【主任、各位老師,抱歉呴,..有關於這四件事情呴,我是希望系上要主動調查,…做出構成要件行為比較麻煩,也比較好證明,其他沒有做出構成要件行為,要證明正犯因此比較麻煩,所以我就先動戴老師】」。 ⑦、系爭專案會議(59:19):「(A02:啊老師們有沒有針對這個部份表達看法?楊老師,你的看法?(A06:【我的看法就是,這種合作,又可以抵系上的學分的話,他這個,這太扯了!】)」。 ⑧、系爭專案會議(01:00:15): 「(A04:這會不會是因為他個人去,當時這樣看起來好像是戴老師自己個人去接洽美律提供實習機會,所以說是不是想說做一個..)(A06:【可是你這樣寫必須修你的學分,有些東西,就像我們學術界的默契一樣,你可以做不要說!】)。(康雅婷秘書:這個應該不能抵學分,因為沒有簽約的)。(A06:【這是另外一回事,可是他下面寫說可以綁學分什麼的!】)。(王欽彥:你是說他註的部份寫說「可配合學校簽署學期實習,可抵學分」)。(A06:【對阿】~)。(林淑雅:這部份是美律它們PO的,還是戴老師PO的?)(A06:【這是戴老師自己PO的】!)。(林淑雅:中間這一段,不是那個它們在徵工讀生嗎?)、(A04:中間那一段應該是美律實業自己公告的)、(A02:應該有可能是美律..只是戴老師把它打在這裡面...這些公告條件應該都是美律實業的)、(林淑雅:他底下寫說這個不是系上的實習..)」。 4 ①、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01:38):「(A06)我是想要針對欸,最主要是先針對戴老師的部分來先做解決,因為其實戴老師的東西,其實很多東西疑義比較多,疑義比較多,然後剩下的其他共犯就比較麻煩,因為其實都藏在後面,因為就依照我們刑法上來講嘛吼,至少我們實務公開是採用主客觀擇一標準,作出構成要件的行為人一定是正犯嘛,啊~從而沒有做出構成要件行為,只有正犯之意思的,這個在證明上比較困難,【所以我們就針對做出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就先動手呃,啊做出構成要件行為其實在這邊最明顯的就是A05老師啊】」。 ②、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09:03):「(A06)…其實我是建議各位在這方面部分呢,再做好好的考量。嗯,呃,這是有關於那個呃,臺灣菸酒部分,【還有他們性騷擾的部分,呃。因為雖然沒有構成性侵害,但是性騷擾部分已經很明顯】」。 ③、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16:00):「(A02)你之前就發了信給大家,那其實我是針對最後就是你有提到四件嘛,一個就是性騷擾案嘛哦,一個是這個應該利益迴避嘛,指導教授在那個台灣菸酒的這個事情上」。 ④、系爭專案會議(04:10):「(A06)主任、各位老師,抱歉呴,..有關於這四件事情呴,我是希望系上要主動調查,…【做出構成要件行為比較麻煩,也比較好證明,其他沒有做出構成要件行為,要證明正犯因此比較困難,所以我就先用戴老師】」。 ⑤、系爭專案會議(01:07:26):「(A06:因為我們性騷擾這個規定,只要利用這個性,獲利就好了,但是它的性並不是說..沒有達到性侵害的境界..),(王欽彥:怎麼跟性騷擾有關?是誰跟誰性騷擾?)(A06:那個性騷擾跟性侵害的定義不一樣,性騷擾是利用性或性別獲利),(王欽彥:要騷擾,對不對?)(A06:你只要用性別,就可以了,因為我是女生,你是男生,然後我這樣可以撈到好處,這樣就好了),(王欽彥:所以是說陳○○跟A05之間有性騷擾的..)(A06:【有夠明顯的】)」。 ⑥、系爭專案會議(01:17:45):「(A06:我只要利用性這個東西來獲得到我學業上的好處,就OK啦(指構成性騷擾)),(王欽彥:可是這就跟性騷擾的文義不一樣啦),(A06:不會不會啊!),(A02:我聽起來這裡已經不是陳○○了!)(A06:【對啊!所以A05要迴避,A05要迴避】!) 」。 ⑦、系爭專案會議(01:21:29):「(A04)我感覺那種特殊關係的存在,蠻內心蠻主觀的,你要去舉證也好,或者需要去描述,其實..」,(A06):【其實A05這邊這部份比較麻煩,但是陳○○這邊其實很明顯,因為她的社會正當性,那個事件實在太扯了】」。 ⑧、系爭專案會議(01:24:42):「(林淑雅)可是你剛才不是講說,在這個性騷擾的這個案子裡面主要是…,(A06:【ㄟ,性騷擾行為人這部份是成立的啦!然後,後來A05有沒有?也有..ㄣㄣ…】) 」。 ⑨、系爭專案會議(01:37:19):「(A06)這個事關跟系教評有關的東西,其實我們系上覺得有問題就可以主動處理,然後有關於刑事部份,我們當然不處理,然後那個性平的話,這部份就看調查的事情,但是至少我們系教評這部份還可以做有關於行政上的處理。」。 5 ①、系爭第1次系務會議(02:34):「你娘勒!你娘勒,然後他們兩個在一起,我都在那冷眼旁觀…【然後,他後來掩護陳○○掩護到這種境界,我也都沒什麼講話了,甚至有一大堆都可以..送教評會了,真是的】」。 ②、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07:25):「但是不管怎樣,後來其實各位都知道陳○○跟A05老師的互動十分的曖昧,嗯,十分曖昧。啊其實我原先也不想要擋,我原先也沒有想要擋,所以我都選擇閉嘴。【嗯~,但是只要某種程度就好了,但是後來我是聽說到那個臺灣菸酒公司的那件事情的時候,我就覺得這個就有點太扯了】」。 ③、系爭第7次系務會議(08:18):「【雖然臺灣菸酒考試呢,OK不是妨害考試之類的考試,可是這樣做吼真的是真的,我真的覺得太超過了喔,我真的覺得太超過了】」。 ④、系爭專案會議(07:44):「(A06)我個人建議系上說,真的要走刑事官司嗎?我覺得各位看啦,呴!但是我是覺得,至少我們系上可以做某種決定,某些的懲處規定」。 ⑤、系爭專案會議(30:18):「A02)…我的印像中大概也只有說本人、配偶跟三親等血親姻親,你要迴避,這個我有讀過..,至於特殊關係?老實說這個我不知道!然後重點是這個要怎麼解釋?如果你說指導教授跟研究生?我必須講,那全台灣現在這麼多...我說實在,我們以前去考試的時候,我們老師也是去...這不是只有法律類喔,其他類可能也都是喔,那你說這怎麼去...講白點,如果說今天他告訴你說,他洩題,他如果告訴你說他洩題,那是查到的問題,已經查到他有沒有洩題的問題..那但是你(指被告)除非能夠講他(指原告)有洩題的事實,那我們看怎麼處理...」。 ⑥、系爭專案會議(34:05):「(A04)這有點像台大政大很多出題老師,他們很多學生也都去考國家考試,那我覺得這一點也蠻..如果這樣講就是,出題的時候就不能出題了!」。 ⑦、系爭專案會議(43:20):「(A06)所以這部份,所以我那時候提案的時候,如果你(指A02或系上)覺得怪怪的時候,要不要請人家(指台灣菸酒公司)的政風去查...(A02:你的意思是說...那我們要用什麼名義去講啦?)、(A06:我們就是以我們系上為名義說,我們認為這個可能有問題請你們調查而已嘛,就只是當個告發而已)」。 ⑧、系爭專案會議(01:08:00):「(A06:你只要用性別,就可以了,因為我是女生,你是男生,然後我這樣可以撈到好處,這樣就好了),(王欽彥:所以是說陳○○跟A05之間有性騷擾的..)(A06:有夠明顯的)」。 ⑨、系爭專案會議(01:14:48):「(葉新民:他們兩個(指A05與陳○○)如果是男女朋友,所以利用男女朋友的關係去得到考試的利益,是這樣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嗎?)(A06:【嗯】)」。 ⑩、系爭專案會議(01:19:33):「(A06:她透過騷擾他獲利,然後影響到其他的學生,因為你這樣子有好處,我沒有啊!),(A04:可是現在說到戴老師要迴避的是說,他不能當指導教授這件事情?)…,A06:【所以我才說那個,台灣菸酒的案子,可能涉及到(性騷擾),所以要綁起來看】,因為特殊關係其實這邊可能有兩個,第一個只是有可能單純她是研究生,他必須要迴避,【如果是性騷擾還有的話,他這邊代誌就更加大條】,他其實那個特殊關係者,就架構出來了!)」。 ⑪、系爭專案會議(01:24:44):「(林淑雅:可是你剛才不是講說,在這個性騷擾的這個案子裡面主要是..),(A06:ㄟ,性騷擾行為人這部份是成立的啦!然後,後來A05有沒有?也有(大聲語調)..ㄣㄣ,那個,再說,一旦有曖昧關係,社會有時候是大家就會是變成這樣啊)」。 ⑫、系爭專案會議(01:36:10):「(A02)我個人觀點,如果今天牽扯到性平,假設連這個考試(指台灣菸酒公司考試)都牽扯到性平的話,可是這樣有點奇怪..剛剛我們在講性騷擾...這到底構不構成性騷擾?...」。 ⑬、系爭專案會議(01:37:19):「(A06)這個事關跟系教評有關的東西,其實我們系上覺得有問題就可以主動處理,然後有關於刑事部份,我們當然不處理,然後那個性平的話,這部份就看調查的事情,但是至少我們系教評這部份還可以做有關於行政上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