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56號原 告 董柏熙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被 告 邵嘉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1樓之5之房屋及坐落之基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萬分之485,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標準。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地點、建築型態相似、屋齡相近,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25,587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共計174.99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05.1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13.4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56.43平方公尺(即11,755.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10000=56.43平方公尺,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下同)=174.99平方公尺】即52.93坪(計算式:174.99平方公尺×0.3025=52.93坪,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233,320元(計算式:325,587元/坪×52.93坪=17,233,32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712元,原告僅繳納9,250元,尚欠15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揭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