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淳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羽發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