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 告 嚴招如被 告 蕭文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二林鎮,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