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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52號上 訴 人 賴慶章被 上訴人 歐洲風情畫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威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有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9月1日對於本院11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上訴人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收件日期文號:114年7月10日正土測字第092000號)所示符號853⑴部分之專有使用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萬9344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469萬9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