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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93號上 訴 人 奕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鍾秀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1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