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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 告 蔡德榮被 告 祭祀公業蔡岞特別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複 代理人 鄭文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更正為「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