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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 訴 人 李濬安被上訴人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修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114年4月1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380元(910224+50415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