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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6號上 訴 人 劉林美容

劉正平劉億芳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億清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靜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9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確定在案。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