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十方意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逸燊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被 告 紀蔡淑卿(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707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紀蔡淑卿於民國111年9月25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可稽,然本件係於113年4月15日起訴繫屬本院,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參,則被告紀蔡淑卿於起訴時已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已無當事人能力,又無從補正,故原告此部分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