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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 告 張皓雯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葉凱禎律師被 告 林承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214號(下稱另案)之偵查案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在另案刑事偵查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及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即若遭起訴後之刑事審判程序)並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