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 告 楊宗穎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被 告 楊宗翰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93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三項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77,09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0,9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本院之判斷(六)部分被告得以行使抵銷抗辯之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162,207元、62,707元、8,14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雅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