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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 訴 人 林張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見本院卷一第69至7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