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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時代園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訴人即原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姚進源被上訴人即被 告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公設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2,597元(1,650,000元+362,250+10,000+1,680,347元=3,702,597元,詳見桃院卷一第507、523頁、本院卷一第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公設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