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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麗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妍妏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