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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3號聲 明 人 陳妍妏法定代理人 石芸菁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上列聲明人與被告陳世杰、莊麗秋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以被告陳世杰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聲明人為其唯一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然查本件聲明人係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陳世杰與莊麗秋間於民國112年6月就新臺幣200萬元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則屬於對造當事人之聲明人,關於原應承受陳世杰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故聲明人聲明承受陳世杰之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