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通泉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泓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